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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69章 朝堂争辩,例数罪状(4/4)
第369章 朝堂争辩,例数罪状(4/4)
一百五十名,又将七岁、八岁、九岁、十岁幼男阉割一百五十五名。未及二十日,令人驮背赴府,致命去处所伤未好,即便挪动,因伤致死者大。”
三项罪名,无一不在令大明江山倾颓!
天怒人怨,朱樉冷汗直流,情急道:“父皇!他胡说,这些都是朱权胡说八道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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